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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实施细则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临街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搭挂、晾晒物品。”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十八条 停车场未设立明显界限、标志,车辆停放无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纠正,并对开办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摊点未在规定地点经营,擅自扩大占用面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纠正,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后,予以返还。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摊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占用面积, 并保持环境卫生。”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开办露天加工、维修、清洗场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纠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开办露天加工、维修、清洗场点和屠宰禽畜。”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露天屠宰禽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纠正,并每只处以10元的罚款;屠宰畜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纠正,每头(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开办露天加工、维修、清洗场点和屠宰禽畜。”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运行的各类车辆车容明显不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纠正,并处以20元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运行的各类车辆应保持容貌整洁。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临街商业牌匾、橱窗、广告栏、阅报栏等破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纠正,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临街商业牌匾、橱窗、广告栏、阅报栏等 、应保持整洁美观。破损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修。”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牌匾、公共场所使用的各类文字用语不准确、内容不健康、书写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纠正,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户外广告、牌匾以及公共场所使用的各类文字应用语准确,内容健康,书写规范。”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擅自设置大型宣传标语、标志或到期、残损未及时撤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纠正,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等设置大型宣传标语、标志的,须经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地点和时限悬挂。到期或残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撤除。”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或树木上涂写、刻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纠正,并每处处以50元罚款;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纠正,并每张处以10元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广告牌匾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占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户外广告期满未取得延期许可又未自行拆除的;因城市建设、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拒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1-5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到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取得延期许可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置权在设置期限内发生转让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维修必须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处罚依据:
  《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未按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
  《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条 应当组织验收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必须作出安全、质量鉴定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
  《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不及时更换被污染、损坏或者有碍市容市貌观瞻的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处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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