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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1、获得国家部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自治州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2、获得国家部委、自治区优秀设计奖、勘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3、在学术研究中有重大贡献,研究成果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填补了自治区空白,被同行专家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4、在工业生产中有重大发明、创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农牧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中成绩突出,为农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6、在教学教研工作中有所建树或创新,其教学方法和先进经验在教学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推广后取得较好成效的;
  7、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被同行公认的优秀学科、技术带头人,以及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为群众防病、治病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
  8、在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图书档案、科普工作、外(汉)语翻译、体育教练等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做出优异成绩,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9、所从事的管理工作达到区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现代化管理知识和经验,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管理人才;
  10、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评选及奖励

  第九条 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选采取组织推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法进行。各单位在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学术团体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填写《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呈报表》,撰写优秀事迹材料,连同主要推荐依据等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
  第十条 州人事局组织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州人事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提出拟表彰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公示30天。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其评选资格问题的,报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由州人民政府命名表彰,颁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荣誉证书》,并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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