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战略,加强和改进自治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州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州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被评选为国家或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人员,不再列入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评选范围。
第三条 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人事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突出贡献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 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30名,奖金总额15万元。
第六条 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奖励资金纳入自治州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评选对象是指在自治州生产、科研、教育、医疗卫生及其他各专业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凡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拼搏进取、求实创新,有较强的业务实践能力,近2年内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者,可作为自治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推荐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