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卫生局编委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乡镇卫生院划归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3]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卫生局、编委办等七部门《关于乡镇卫生院划归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乡镇卫生院划归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意见
(州卫生局、编委办、体改办、财政局、人事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生委)
目前,全州有乡镇卫生院73所,村卫生室325所,农牧区卫生技术人员1287人,平均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7人。1992年,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向乡镇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将乡镇卫生院下划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经过多年运行,各乡镇在农村预防保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没有设置卫生行政机构,工作缺乏系统的管理和指导,乡财政经费投入不足,致使农村卫生基础设施落后,人才匮乏,特别是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卫生监管等方面工作进展缓慢,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
去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的主席办公会议也就此作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精神,有效推进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我州农村卫生工作现状,就我州乡镇卫生院划归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体制,明确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决定》精神,建立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将农村乡镇卫生院业务、人员、经费等划归县(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社区服务和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努力提高农民医疗水平和健康水平。乡镇政府要继续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做好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工作。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综合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县(市)计划生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医疗下乡活动,深入村组、家庭、学校,向社会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建设要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