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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州活动的意见

  (二十九)建立教师人才市场,加强教师人才储备,完成各级各类学校的在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做好对社会各类人才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储备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教师后备力量。
  (三十)加强教师爱岗敬业、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教师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评估机制和保障机制。幼儿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到2007年大专文化程度达到70%;初级中学教师合格率达到100%,到2007年本科化程度达到60%以上;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研究生学历培训面达到10%以上。
  (三十一)建立学校管理者培养、选拔、使用的有效机制,全面实行校长职级制和竞聘上岗工作制。积极开拓学校领导者使用的新途径,试行学校领导民汉交流。
  六、教育投入稳步增加
  (三十二)县(市)政府要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每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个百分点。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学校预算外收入足额返还,财政性投入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100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150元;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职工总工资2%在教育经费以外单独核拨;成职教经费按教育总经费3%单独核拨。
  (三十三)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市)财政设专户统一发放,按月足额到位,医疗基金、住房公积金、取暖费按时落实到位。
  (三十四)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专户储存,经费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县(市)长审批后,用于教育事业。
  (三十五)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按自治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2000元以下征收1%,2000元以上征收1.5%的标准足额征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乡征、县管、乡用"管理体制健康运行。
  (三十六)按自治区、自治州规定标准足额拨付牧区寄宿制学校人民助学金。
  (三十七)依法组织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杜绝各种乱收费、滥收费。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缴费上学,所收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的开展面达到100%,补充教育经费每生平均额名列全疆前列。

  附件2:
昌吉州教育强乡(镇)标准

  一、措施有力,"两基"成果得到巩固和提高
  (一)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负责地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小学入学率达到99%,初中入学率达到98%,在校生辍学率控制在1.5%以下。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0%以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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