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参加各类工程和机动地的发包、结算事项;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集体组织的财会人员。
第六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农经管理机构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九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理部门委托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提取资产折旧的;
(二)利用职权随意压低或抬高指标发包、出租,承包的;
(三)侵占、哄抢、私分、挪用、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
(四)平调或以其他方式无偿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
(五)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第六十三条 违犯《
会计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承包方给机动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用于非农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