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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举办企业、开发投资、提留预算等。
  (二)各项收入。包括提留统筹、发包及上交、集资款、土地补偿、上级拨款收入、各种罚没款收入及集体资产变价收入等。
  (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建设、公益福利事业、村干部工资、补贴及奖金、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折旧费、上交乡(镇)统筹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各种罚没收入开支和集体资产变价收入开支等。
  (四)财产物资。包括现金、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等。
  (五)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单位和个人往来、借款等。
  (六)收益分配。包括集体收益分配方案、缴纳税金、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等。
  (七)两工及水电费。包括农户承担的水费、电费、义务工、积累工等。
  (八)农业承包合同。包括各类经营项目承包和工程承包情况及结算、验收情况。
  (九)机动地招标、发包情况。
  (十)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以固定财务公开栏的形式为主。财务公开栏应设在村民集中聚居地带或村文化活动场所固定的墙壁上。财务公开栏按农经管理机构的要求标准统一制作。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末进行财务公开时,要严格公开程序,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要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年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八章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及财会人员

  第五十八条 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的审计人员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能,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的审计业务负责人应由县(市)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考核、任免;农村审计人员的任用、更换须报县(市)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州农经管理机构备案。自治州农村审计人员应持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计证上岗,接受自治州农经管理机构的年审,享受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岗位津贴和待遇。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出纳人员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管理。接受上级农经管理机构的培训和考核,实行上岗证管理制度。自治州农村财务人员应持自治州农经管理机构核发的上岗证上岗,由乡(镇)农经机构聘用,实行凭证上岗。会计员、出纳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会计、出纳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从其所在村提取,并按考核结果发放。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主管人员享受与村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在自治州范围内分三年有组织、有步骤地建立农村集体经济会计工作站,实行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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