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机动地招标价的确定:招标底价由村"两委"班子及本村村民代表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制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将机动地发包给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发布招投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机动地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发包年限、报名条件、报名要求。
1、投标人应为缴清承包期费用的本村村民或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凡未缴清承包费用的承包人,在未缴清欠费之前,不享有投标资格。
2、报名时,投标人应交纳一定的费用,投标人中标后可抵承包费,未中标者,应退还报名费用。
(四)召开招投标大会。通知参加招标大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少于全村总户数的95%。投标人在招标时须交纳招标价的15%定金,中标人必须在一周内交清中标金额,方可承包机动地,否则中标无效,定金不予退回。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和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须经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后生效,双方
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转包机动地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签订规范的转包合同。机动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由县(市)、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承担。
第七章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或季公布收支明细表及有关账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账目,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本村为范围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依照规定行使下列权力:
(一)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有权纠正;
(二)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对村民所提问题有解释权;
(三)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承担以下六项职责:
(一)按时审阅本村财务账目、单据和财务公开内容;
(二)要求当事人对财务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收集、反馈村民对财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
(五)监督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及实施情况;(六)否决不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