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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农村集体机动地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机动地的范围:
  (一)集体预留的耕地、林地、果园、草地等;
  (二)农户自愿退包和无力经营的耕地;
  (三)农村集体按照土地承包有关政策、法规,收回的违反承包合同农户的承包地;
  (四)属集体所有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四荒地"及其它零星土地;
  (五)集体留用居民点、林、渠、路、工副业用地及暂时可耕种的土地。
  第四十二条 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不再留机动地。机动地面积确定后不得无故减少,严禁发包方以增加集体积累为名随意增加机动地而减少农户的承包地。
  第四十三条 机动地的用途
  (一)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二)解决乡村五好建设用地;
  (三)增加集体收入;
  (四)推行新技术、新耕作制度、新品种的试验、繁育及种植的示范用地;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救济、赈灾救助等性质的临时用地。
  第四十四条 机动地面积的核实,由全体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组成机动地登记核查组,进行逐块丈量登记,经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核实登记后确认。建立机动地台帐,对机动地亩数、发包面积、费用交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收取的机动地承包费要严格纳入集体经济财务收支计划,严格管理,不得坐支、转移、私设小金库或挪用侵占,要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机动地承包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要经县(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批准,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荒山的承包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新开垦荒地和林地应根据收益情况分阶段承包。
  第四十六条 机动地发包要签订县(市)统一印制的承包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后生效。此前凡未经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登记发包出的机动地要全部进行鉴证、登记,归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预留的林、渠,路等公用设施用地管理,承包期采取一年一包的办法,不能影响下年度植树、修渠、修路等建设。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机动地的承包实行招投标制,招投标工作的实施由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由各村负责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地招投标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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