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人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暂无保管员的村、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数量大,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各村、组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补偿,此项收费不作为农民负担。
固定资产的大修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存货、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终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等。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进行确认与核算。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财产物资。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由单位出纳员保管,会计人员登记。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按净收益40%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二)按净收益30%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医疗站、福利院、电影院、幼儿园等;
(三)按净收益20%提取福利费。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四)其他。包括投资分利,分配农户、奖励基金、风险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