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使用合理、公开透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并适应家庭承包经营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实行村有乡服务和村级民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荒地、荒山、滩涂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固定资产和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新办的企业和事业资产、兼并的企业资产及其形成的新增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合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共同兴办的各项事业中按照出资额或协议应占有的资产及其新增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林木、牲畜、畜草等资产;
(六)国家和有关组织、个人无偿资助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草场补偿费等各项收益;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第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平调,侵占、损坏、哄抢、贪污、挪用,私分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十条 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以及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已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仍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经营方式主要包括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经营、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形式。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招聘、招标的方式,并交纳一定比例的风险金或提供有担保资格的担保人。
第十二条 经营集体资产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