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3]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财政局、审计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州十二届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及财务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财务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指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三)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四)培养和完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审计和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
(六)指导管理和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
(七)对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等合同进行鉴证;
(八)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九)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各级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机、畜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关服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如实反映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