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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州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十八)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对新办的旅游内资企业(投资兴建旅游景区(点)、兴办旅行社、旅游涉外宾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对"农家乐"规范经营者可给予最大限度的税费减免政策,扶持其发展。对区外投资新办旅游的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对外商投资的旅游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对区内投资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区外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 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九)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对旅游经营项目用地,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其土地出让金可以用于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农家乐"经营用地可实行灵活的土地流转制度。

  六、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二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成立旅游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研究解决本地区旅游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旅游等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市场秩序的整顿工作,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深化旅游管理部门改革,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能。要加大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力度,各旅游景区、景点,凡涉及到景区、林区、牧区等问题的,各部门要通力合作,主动配合旅游部门协调解决问题,形成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十一)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要严格实行旅游行业准入制度,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建设,需经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凡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要不断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的经营行为,健全投诉机制,规范处理程序,提高投诉结案率,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坚决打击价格欺诈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旅游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尽快成立自治州旅游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二十二)加强旅游安全和卫生保障工作。各县市、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切实做好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卫生防疫等工作,建立预警联动系统,制定紧急处理预案,落实安全、消防、卫生防疫责任制,防止旅游意外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旅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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