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挖掘旅游文化,丰富旅游内涵。各地要建立旅游文化组织机构,对全州旅游资源、景区(点)的文化进行深度、广度开发,按照全疆一流或全国一流的标准开发挖掘旅游文化,形成自治州独具特色的旅游文化,赋予旅游资源以丰厚的文化底蕴,丰富旅游内涵。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要把推介、宣传昌吉旅游资源和整体形象作为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单位要与旅游部门密切配合,开辟旅游专栏,并积极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国内外传媒推荐昌吉的旅游节目,全力向外界展示我州旅游品牌形象。
(八)抓好旅游促销,开发旅游产品。大力倡导现代消费思潮、现代休闲方式和现代健身理念,重视利用国际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手段,提高宣传促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鼓励、引导企业开发生产以西王母文化、民族传统文化为素材的系列民俗旅游产品,在旅游景区(点)建立规范的旅游购物点,形成遍及全州的旅游商品销售网络。
四、不断强化管理,提高旅游综合服务水平
(九)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旅游业法制建设。成立州、县(市)质检机构,加大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自治州旅游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旅游法制体系,提高旅游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十)制定完善旅游业发展规划,引导旅游资源合理配置和高层次开发。州旅游局要抓好《昌吉州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 工作;各县(市)要统筹规划、突出特色,在"十五"期间编制完成旅游发展规划,发展规划要体现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旅游部门要完成《"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和景点规划,引导旅游项目合理布局,培育和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农家乐"旅游项目。
(十一)重视旅游项目开发,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自治州旅游开发项目库,对符合我州旅游投资导向、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项目,要优先纳入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予以支持,对在区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旅游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争取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要切实加强旅游项目的规划与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均须征得同级旅游管理部门的同意,才能报批立项,逐步把旅游项目建设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县市在制定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基建计划时,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旅游项目建设资金,加大对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
(十二)严格规范旅游服务标准,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制定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定点企业、旅游景区(点)规范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农家乐"管理办法和评星标准,规范"农家乐"旅游产品,提升文化内涵,重点推出一批代表田园农家、民俗风情、休闲度假等不同内容的"农家乐"旅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