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昌州政发[2003]173号)
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尤其是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建设的意见》(昌州政发〔2001〕99号)出台以来,全州上下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扎实工作,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软硬件设施明显改善,社区人员待遇得到逐步落实,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广泛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文明程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但目前,我州社区建设工作中仍存在社区管理体制不顺、投入严重不足、社区服务业发展缓慢、社区干部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了社区建设的发展。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现结合自治州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州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一手抓推进,一手抓研究"的工作思路,强化基础工作,突出关键环节,解决重点问题,通过改革社区管理体制,整合社区资源,不断把社区建设工作引向深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建设的整体效益,促进城市经济加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工作目标
--遵循政企分开、政社分工、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确立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之间指导与协调、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建设资金用于社区服务设施建设,2005年前,每个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用2-3年时间全州基本建立功能齐全的社区活动室及较为完善的社区服务设施。
--发展社区队伍,社区专职干部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形式择优录取,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的办法,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步伐。2005年前,社区工作人员专职率达到70%,大专文化程度人数比例达到50%,干部培训率达100%。
--保证社区建设投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辖区人口每人0.5元标准落实社区建设发展资金,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加;推行社区有偿服务,通过制订完善优惠政策,探索社区经营管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