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5修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1986年6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通过 2005年3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拓宽知情知政渠道,全面了解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推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区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也是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本区各级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
  第三条 代表视察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以及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区的贯彻实施情况,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本区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采取会前集中专题视察和分散视察等多种方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地区代表小组可以组织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者几位代表联合进行视察。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每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统一安排的视察应制定方案。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全体代表进行代表大会会前视察。
  组织代表视察,应当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