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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2007修正)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七)政府采购完成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完成情况;
  (九)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十)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的30日前,应当将区级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和区审计工作报告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部门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依法纠正和处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决算的报告和区审计工作报告;听取财经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区级决算作出相应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区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区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级各预算单位的决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纠正,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结果。
  (一)不依法如实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区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四)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而不纳入的;
  (五)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落实的;
  (六)不及时答复区人大代表的询问或质询的;
  (七)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或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职务。其行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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