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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2007修正)

  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代会报告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区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区级预算调剂涉及预算科目超过30%,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区人代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第三季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区级预算调整的情况,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财经工作委员会关于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意见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区级决算草案。区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审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下一年度的第二季度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提交区级决算草案、决算的报告和区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 执行区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和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情况;
  (三)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超收收入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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