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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2007修正)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区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五)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预算支出安排、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情况;
  (九)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十)区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季度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和税收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预算方面的制度、决定;
  (二)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区级预算调剂涉及预算科目未超过30%的方案;
  (四)批复区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决算;
  (五)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区人民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财经工作委员会提交本年度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听取报告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调查结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八条 区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度10月份,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区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用于重点支出和其他必要的支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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