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区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大常委会对区财政部门提交的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级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
(四)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五)政府采购预算;
(六)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
(一)贯彻
《预算法》和《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情况;
(三)预算支出的编制贯彻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基本原则情况;
(四)人大代表意见落实情况。
(五)预备费设置情况;
(六)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代会召开会议之前,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工作机构将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意见整理后,转交区人代会预算审查机构,供审议时参考。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代会批准预算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区级预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区级各部门预算。区级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复情况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