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预算监督办法
(2005年5月17日朝阳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30日朝阳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区级决算和区级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区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监督预算的执行。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和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区级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授权下,承担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征求意见及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和监督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编制区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区人代会提交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书面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关于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区审计工作报告),作关于预算管理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区级预算时,应当征求人大代表意见。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预算内、外资金,编制综合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