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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2006修订)

  (六)对批评、建议类的信件,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向信访人通报,征求信访人意见。
  (七)对上级国家机关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重复信访问题,承办单位应当说明事情发生、发展和问题解决的过程,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答复意见,应当责成承办单位按照要求重新办理。
  报告办理进度的,不视为已经答复。
  (八)承办单位逾期未答复的,信访室以口头或致函进行督办,对督促后仍不答复的承办单位,在信访联席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条 信访信息与调查研究
  (一)通过各种信息网络,与相关部门沟通信访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以利于信访问题的快速传达、调查、解决。
  (二)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了解本区信访人向该办反映的信访问题及有关情况,汇报市人大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三)信访室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的应由上述单位和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信访室定期以《区人大信访信息》和《区人大信访专报》的形式,分析近期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情况及突出问题,必要时提出建议,供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各工作机构参考,并向区属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五)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向有关工作机构提供相应的信访信息。
  (六)信访室要深入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信访工作的方法和规律。
  第十一条 异常上访情况及处理
  出现以下异常上访情况,信访室应及时向主管和分管领导报告,并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和责任单位到场进行处置:
  (一)信访人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的;
  (四)在信访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室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并借机敛财的;
  (六)以信访活动为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待群众要态度和蔼,诚恳耐心,处理信访问题要依法、公正、及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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