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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2006修订)

  (五)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应当逐件登记信访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信访目的及内容,明确记录处理意见或问题归口单位,以便查询。需转由其他部门或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件之日起15日内转交。
  第八条 信访件的交办、办理期限
  (一)反映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登记后送办公室主管领导阅处,办理结果按领导批示由相关工作机构及时答复;
  反映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信访事项,分别转交上述机关办理,并附转办函件;
  反映区人大代表、本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问题的信访事项,登记后转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办理。
  (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信件、代表信件及其他需要承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的信件(包括上级国家机关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信件),登记后转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函件,并办理机要交换手续,7日后,向承办单位查询是否收到情况。
  (三)对转办、交办或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件,信访室以编号“[   ]朝常信或访字第  号”函件发函。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要有记载。
  (四)承办单位对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在收到信访件60日内呈报书面报告,并直接答复信访人,逾期不能提供办理结果的,应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涉法涉诉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在收到信访件30日内呈报书面报告,正在办理当中的,按法律程序规定的结案期限答复信访人并报告结果。
  特殊、紧急信访问题,信访室可以限期或以电话、传真、面谈等方式,要求承办单位做出答复。
  第九条 信访室向承办单位交办信访事项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承办单位按领导批示办理。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解决而未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报告未解决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涉法、涉诉案件申诉人指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办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错误判决或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当对申诉人指控内容和所持异议做出答复,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对提供明确线索的检举、控告,承办单位必须针对检举、控告的内容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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