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承办单位发函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三)认真、及时办理应由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事项,对重大的来信来访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和分管主任报告,必要时应向主任会议汇报;
(四)参与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加强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区(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七)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及督办
(一)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及上级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按领导审阅批示的意见办理;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反映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办理;信访人向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相关工作机构分别办理。
(二)全国、市、区人大代表以书信形式或转交信访人书信,向区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按领导审批意见办理;全国、市、区人大代表以书信形式或转交信访人的信访书信,向区人大办公室或信访室提出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办理;全国、市、区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反映自身、亲友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信访问题,按照普通信访事项办理。
(三)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由信访室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室督促承办单位办理,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四)上级国家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经有关领导批示由信访室办理的,由信访室负责查收、登记、按规定的期限,督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