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1995年12月28日朝阳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6日朝阳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履行职权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及《
北京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机关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信访接待室(下称信访室),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二)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由负责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分管,由办公室主任主管。
(三)建立由办公室主任牵头,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参加的信访联席会,协调解决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第四条 信访工作原则与方式
(一)信访工作应依照
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依法妥善处理问题;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
(二)信访工作方式以转办、交办、督办、催办为主,以现场调查,到责任单位协调解决为辅。还可以采取其他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式。
第五条 信访室的职责和任务
(一)承办来信,接待来访,为信访人提供服务,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