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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0修正)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意见。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书面答复提出意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须作补充答复。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作出决议,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针对审议内容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针对审议内容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力求扼要。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5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出席和列席人员。
  第四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 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存档。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其他主要文件和会议纪要,刊登常委会会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体区人大代表。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依法分别报上级机关备案或者批准,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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