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式文件形式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应当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对区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委会会议对区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查区政府关于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对本级总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区政府的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区政府依法进行的本区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区政府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应当有利于接受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依法审查和批准上年度区政府本级决算。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可以撤销区政府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六章 质 询
第三十七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