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区人大代表,代表组组长,乡人大主席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允许本区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安排,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需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前20天提出。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方案。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必须附有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说明。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查或座谈。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