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正)(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通过 2000年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区人大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建议议程,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准备提交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和报告,一般应同时一并送达。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本人向常委会主任请假,或由办公室主任转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应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参加有关的视察、调查、座谈等项活动,充分准备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