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就选举名额、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三十三条 推荐候选人的主席团、政党、团体或者代表,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和协商之后,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对于副区长或者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其副区长或者罢免其代表职务,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