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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4修订)

  (四)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经大会秘书处同意,新闻记者可以采访报道。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提交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工作的机关根据审议的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的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的提出,应当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理由和解决办法。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十九条 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和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并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及上述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或者听取秘书处综合情况汇报,进行讨论。代表团团长将主席团会议讨论的结果向代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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