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议的其它准备事项。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周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举行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一)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
(二)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议案草案;
(四)在代表大会会议有选举议程时,讨论选举的准备工作;
(五)准备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讨论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它准备事项。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它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它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