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试行)
(2005年3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回答本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力争在第一时间知晓人民群众的困难和呼声,第一时间反映人民群众的希望和要求,第一时间掌握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其成因和变化,第一时间向人民群众反馈政府抓落实的意见和办法。
第三条 建立人大代表定时接访制度。区人大代表每月应确定1天以上的时间为代表接待日。代表要立足本选区,采取轮流接访的方式,听取选民的建议和意见。人大街工委、地区代表小组负责组织、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建立人大代表定期走访制度。代表要立足本选区,熟悉选区情况,定期走访选民,并选择一定数量的选民进行固定联系和走访,落实相互联系方式。
第五条 建立人大代表定点约访制度。区人大代表应当选择合适的地点,经常主动加强与选民的联系,约请选民,了解社 情民意。
第六条 建立人大代表定题回访制度。根据选民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 代表要积极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时反馈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建立代表联系卡制度。每位代表应当将代表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印制成联系卡发送选民,便于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有利于代表及时听取选民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