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原企业按规定预留费用后,由兼并重组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内退人员预留费用包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生活费预留标准不低于原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退人员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退人员内退前企业实际月缴额确定。同时考虑到各种费用增长因素,企业可按内退人员人均5年的标准预留相关费用。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所涉及退休人员,原则上移交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兼并重组企业负责管理。
六、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
(一)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应在工商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内退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的企业要按规定预留并缴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费用,确保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三)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要妥善处理工伤人员待遇问题。各市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1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待遇问题。
七、积极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监管、煤炭、工会等部门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形成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各市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应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