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促进再就业
(一)各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7号)规定,将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向企业派驻工作组,召开就业政策指导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措施,帮助失业人员树立信心,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帮助落实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四)各市要指导并帮助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落实培训经费,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力争使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实现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
四、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原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职工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兼并重组企业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后一个月内或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留用的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分类安置人员
(一)鼓励企业吸纳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应尽可能留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企业在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过程中,失业人员不超过企业缴费总人数的15%、且不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可参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规定,申领转岗培训补贴。补贴额按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计算,由企业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