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无标底招标。不设标底的,招标人应将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或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五、不准设定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标准
各地区和行业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评标加分条件。评标标准(包括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六、不准违反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否则评标无效。因评标无效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不准违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引入招标、比选等竞争机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代理费回扣、帮助某投标人中标等违法行为作为承揽项目的条件。
八、不准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中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双方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在损失之内。
九、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和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禁止中标单位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或者将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