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
(川计政策〔2003〕4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效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
一、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采取违法议标的方式。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不得为正在被查处的单位打探消息和说情。
二、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是: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不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备案不得变相审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备案资料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备案人纠正。
三、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在指定媒介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明确预审的要求和条件,按评标的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四、不准违规使用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