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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基本要求:

  1、以本企业名义设立高风险投资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以及帐外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严禁企业以个人名义从事高风险业务;

  2、应具有与高风险投资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将银行信贷资金、证券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用于高风险业务。

  3、集团总部应设置高风险投资专门管理机构,对本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4、应拥有从事高风险业务相关专业人才,从事高风险业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的风险及控制,能够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及承受能力,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高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对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制定高风险投资业务的授权范围、审批程序、业务流程、操作规范、会计核算、资金账户管理、应急处理、风险管控以及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等关键环节的风险防范。

  第九条 企业进行商品、金融期货交易,要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商品、金融期货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十条 企业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对受托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价,选择信誉较好、资金实力雄厚、代客理财业绩较好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必须为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具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金信托业务资格证书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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