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付息凭证,规划类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5.其他相关文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⑴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⑵有关认定证书;
  ⑶成果或专利证书;
  ⑷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第五章 项目初步评审

  第十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和区文创办组成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申报受理、项目初审、进度监督、投资稽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针对项目性质和申报主体性质是否属于支持范围等进行预审。
  第十二条 预审合格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区评审小组和有关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将拟申请市级引导资金项目相关材料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

第六章 获支持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为获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稽查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变更手续。同时,由区发展改革委将变更后的备案、核准文件抄送至市评审小组。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六)其他经区评审小组认定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