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府规〔2012〕1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黄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2011-2012年)》(沪发改服务〔2011〕0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项目是指产业类、平台类和规划类项目。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获得国家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
(二)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规定,且属于金融服务、专业服务、商贸流通、文化创意、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等我区六大重点发展行业的引领型、创新型项目;
(三)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整体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包括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研发公共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
(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规划论证项目;
(五)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二)制造业领域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政府部门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规划类项目委托单位为政府部门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
(四)已获得过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前一次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现再次申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