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设立民营企业重组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在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1000万元支持本市民营企业重组,通过财政贴息、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重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重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支持建立重组基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人才引进和培训等。资金管理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设立并购基金。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探索政府引导资金参与并购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发挥并购基金在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并购方案设计、并购咨询、组织社会资金进行并购投资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局、财政局负责)
(八)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对符合条件并有上市意愿的重组企业给予大力扶持,支持其通过发行股票为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重组效率。(市金融局、中山银监分局负责)
(九)鼓励金融机构加强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支持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缓解民营企业重组的融资难问题。鼓励在大型重组项目中,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支持方式;鼓励对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重组,向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支持,完善退出机制。(市金融局、中山银监分局负责)
(十)支持建立总部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重组建立总部企业,引导其进入总部经济集聚区,按照《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1〕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给予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一)简化行政许可手续。本市内企业间的整合重组,在其选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使用情况不变的前提下,被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企业重组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纳污、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企业经营主体存在延续性且属于我市审批权限范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十二)完善工商登记服务。企业因重组办理工商登记,无需提交货币出资比例证明;因重组实施合并、分立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注销、新设或变更登记。(市工商局负责)
(十三)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积极发展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重组提供便利条件;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重组信息交流渠道,推动企业重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发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重组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内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局、中山银监分局、外经贸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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