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府办〔2011〕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对象
取得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以户籍所属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以村(社区)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市、镇街(园区)财政给予缴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取得本市户籍无固定职业的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参保的,从2011年10月1日起,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按月给予财政补贴。入户新型社区的,应由村级负担的缴费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三、补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