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划拨
市政府审定纳入市财政补贴项目名单后,各街道办对各自市财政补贴项目开展深化设计及建设实施工作,市财政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工程进度划拨至各街道办财政分局。具体步骤为:1.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名单;2.报市政府审批;3.各街道办开展深化设计及工程招投标工作;4.工程中标金额报市政府申请划拨首期(总补贴金额的50%)市财政补贴金额;5.开工建设;6.工程量完成50%后按进度拨付其余补贴款项,当市财政负担部分款项拨付至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尾款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付清。
(六)社会投资项目
商业等建筑群之间,可建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二层步行连廊或人行隧道。按该步行连廊或人行隧道工程造价20%的标准给予投资主体财政补助,同一项目中的同一投资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
六、政策保障
(一)优先审批政策
财政出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按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优先扶持政策
中央商圈内的投资主体和建设项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先享受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市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三)规划支持政策
1.中央商圈片区可适当提高已批控规的容积率,但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以进行整体研究论证,二是片区容积率提高10%以内,单个地块容积率提高20%以内,三是容积率提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四是提高的容积率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2.鼓励经营性项目向市民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和半开放空间。其中新建项目的公共开放空间不计算容积率,半开放空间按50%计算容积率;已建项目将原功能改造为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等面积原则申请增建,如不宜增建,按每平方米1000元由市财政进行补贴。业主单位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把公共开放空间和半开放空间出租或出售。
3.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公交站点的综合开发,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可申请公共停车、公交站点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四)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参照市重点项目)
属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60%缴纳。
属社会投资提供公益性产品的项目,如二层步行连廊系统、公共空间等,经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参照市重点项目进行减免收取。
(五)鼓励社会资金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