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按中央和市里有关文件规定,由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外,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失业、无业残疾人5000元,协保残疾人2500元。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营业执照、劳动手册和书面申请到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准后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给予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 对于申请开办非正规劳动组织的残疾人业主,可给予一次性开办费5000元的补贴。
残疾人可以凭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颁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和书面申请到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准后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九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中的残疾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申请,参加公益性劳动。安置残疾人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安置对象属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和渠道,享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专项补贴政策。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无业残疾人对象处理。
2、安置对象属于无业残疾人员(未建立过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参照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专项补贴的标准给予补贴。
考虑到年龄在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的特殊困难情况,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由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给予公益性劳动组织特殊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残疾人,能坚持正常劳动的,月收入不得低于上海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补贴,由公益性劳动组织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准后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给予补贴,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条 积极开发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岗位,鼓励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和医疗推拿业。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保健按摩和医疗推拿工作。鼓励和扶持学有专长的盲人个体开业或组织起来从事钢琴调律、音乐演奏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