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于就业年龄段中的年龄在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且经劳服机构多次介绍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单位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2、对单位为新安置就业的智力残疾人落实师傅,签订《师徒帮带协议》,对残疾人提供岗位培训并取得成效的,给予其师傅3-6个月的培训费补贴,标准为100元/月。
3、对单位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确实需要进行岗位培训的,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由单位安排上岗培训的,可以给予培训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400元/人。
4、广泛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社会单位志愿者与残疾职工岗位结对,开展"手拉手"的岗位帮扶、互学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5、对新安置残疾人一次性达5人及以上的单位,确实需要为残疾人添置的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标准为所需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的50%,但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 对达到或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继续吸纳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1、对单位安排残疾人超过上一年度实有比例部分的残疾人,并与其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每人每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之和的100%补贴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时间为签订合同起至六个月止。
2、第三条第1、2、3、4、5款同样适用于达到或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第三条、第四条各项补贴,由单位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后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经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后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条 为鼓励本市社会各类职介机构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成绩突出的社会各类职介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针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已满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困难的情况,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可采取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非在编就业,签订《残疾人上岗合同》,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服务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在按比例就业中不作为残疾职工比例,但凭《补充协议》、《残疾人上岗合同》和残疾人申报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劳动服务机构办理退款手续,所需资金从退返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