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辅调员队伍建设。支持统计调查系统配齐、配强调查网点的辅调员队伍,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乡镇办统计人员为辅调员,每个调查点或10户调查户选配1名辅调员,负责协调和落实本辖区的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加大对辅调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落实必要的待遇,确保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六)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支持统计调查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快改善市、县统计调查系统的技术装备水平,建立联网直报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
(七)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广泛开展《
统计法》、统计调查目的、意义的宣传,使调查对象明白接受统计调查是《
统计法》赋予的法定义务,提高其接受调查的自觉性。要严格执行《
统计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调查对象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调查数据和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同时,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拒报、瞒报、虚报、迟报统计调查资料的调查对象和篡改、干扰统计调查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八)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统计调查系统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调查数据来源可靠,真实可信。执行统计调查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密切和市、县级统计局的关系,明确工作职责与任务,建立重要数据协调机制,实行数据共享。
(九)不断提高统计调查服务水平。要不断创新统计服务方式方法,提高进度分析的及时性和专题分析的针对性,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分析研究水平。
三、切实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
(十)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统计调查工作纳入政府序列进行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统计调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落实统计调查改革的各项措施。
(十一)支持统计调查队伍建设。进一步支持统计调查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把统计调查系统干部纳入地方干部交流、调配、培训等予以考虑;加强对调查队辅调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在人员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