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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7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能力建设,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使统计调查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统计调查系统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决策科学化进程的推进,统计调查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日益丰富,目前已涵盖了城乡居民收入和支出、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规模以下工业和服务业增加值、农村贫困监测、农民工监测、退耕还林监测、畜禽监测、企业景气指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常规调查和组织工作满意度、文明城市测评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专项调查以及临时性单项快速调查。

  (二)统计调查数据是政府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统计调查系统在为中央和省提供调查信息的同时,也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翔实的基础数据、基本情况,同时也为核算地方生产总值提供价格指数依据,为综合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供相关基础资料,是量化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认识市情、县情的重要渠道。

  二、支持统计调查系统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

  (三)维护统计调查制度的权威性,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国家统计局统一的制度方法是统计调查工作的行为准则,全市统计调查系统必须严格执行,不断提高制度方法的执行能力;由统计调查系统承担的各项调查任务,由统计调查系统独立组织调查,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并对调查数据采集、审核、评估、上报和发布实行严格的监督,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四)严格调查网点管理。调查网点是调查数据的源头,其代表性与数据真实性对总体推断十分关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查工作宣传和调查点、调查户的思想工作,加大行政支持力度,落实调查补贴,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度。抽中调查点、调查户不能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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