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二)岗位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岗位情况,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人员,补贴标准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 150%的范围内确定;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补贴标准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 100%的范围内确定;
2.申请程序: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度申报,用人单位每季度终了后,凭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工资发放明细帐(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申请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度申请,用人单位每季度终了后,凭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社保补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以及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县级以上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一)建立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安置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一般最长不超过 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已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现仍在岗的人员,应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如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成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新一轮公益性岗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