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摩室必须放置5张以上按摩床(椅)。
4、按摩室不得安装反锁装置,不得安装调光装置,常明灯照明亮度应在25勒克司以上。
5、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沐浴、美容行业以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混设。
6、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必须设有流动水和用品消毒设施。
7、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必须设有更衣箱和贵重物品寄存处,由专人保管。
8、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要建立治安情况登记、安全自查登记、贵重物品寄存登记、值班巡查、领班交接班制度。
9、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均是该经营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对其资格认定均按沪公治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不准擅自向社会招聘无证、未经过专业培训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所聘用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来源必须由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海市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2、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领班以上的管理人员需经公安部门治安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严禁在场所内进行色情流氓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进行承包、转包经营。
5、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按摩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外出到公共娱乐场所、宾馆上门服务。
六、实施管理的具体步骤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三个月内参照本办法办理领证、注册手续(擅自开办的除外)。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办理。逾期不办的作为无证经营予以取缔。
(二)经审核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残联、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核发有关证照,对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不予办理有关证照,并责令关闭保健按摩服务场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取消其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资格。
(三)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力度,对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违反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