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未取得《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而擅自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予以取缔,打击查处发生在盲人保健服务场所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卫生部门
1、制定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内部卫生管理规定,并对其卫生条件和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有关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并组织进行上岗卫生培训和考核,颁发上岗卫生培训证书和健康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对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并进行年度检验和日常监督检查。
2、依法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按摩服务的经营主体予以处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审批程序
(一)凡开办盲人保健按摩的服务场所在土建或在装修之前,必须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上海市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开办资格证书”和申请报告、经营场地平面图、房屋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消防部门的建筑装潢审核意见书等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含浦东新区公安局下同)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初审手续,中外合资、合作单位,还需递交市或区(县)外经贸委的批复。
(二)公安分(县)局治安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核。治安总队审核后分别向原报送公安机关和申请单位发送许可与否的批复件,申请单位按许可批复进行装修施工。
(三)经营单位装修施工结束后,应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申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治安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报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总队在10日内会同分(县)局治安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由公安分(县)局核发《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审验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营单位审核合格领取《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营业(包括试营业)否则一律按无照经营处理。
四、开办条件
(一)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结构坚固安全,消防照明等设施齐全有效,出入通道畅通。
2、按摩区域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分隔设置小间每间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按摩室门和窗距地面1.2米以上安装透明玻璃保证按摩室视线无死角,不得安装门帘以及影响视线的粘贴纸或图案。